普陀山朱家尖餐饮食品红黑榜(第十六期)

发布日期:2024-06-05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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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普陀山朱家尖区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护航旅游旺季餐饮行业稳定有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公布普陀山朱家尖餐饮食品红黑榜。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主体责任履行到位,检查情况优秀的单位纳入“红榜”,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检查总体情况较差的纳入“黑榜”,具体名单如下:

红榜

1.舟山市朱家尖御阙餐厅(个体工商户)

地址:朱家尖街道南沙村南沙路4号。

上榜理由:厨师操作加工时着装规范整洁,店内菜品明码标价,餐饮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洁消毒,“三防”设施正常运转,餐厅环境整洁,公筷公勺摆放整齐。


2.舟山市普陀山老渔夫美食城

地址:普陀山梅岑路70号。

上榜理由:餐厅环境良好,各功能间整洁、干净,厨房采用色标化管理,文明餐桌宣传到位。


3.舟山市朱家尖云味海鲜餐厅

地址:朱家尖街道莲花北路19号。

上榜理由:亮照亮证经营,餐厅环境良好,后厨干净卫生,工作人员穿戴规范整齐,菜品明码标价。


黑榜

1.舟山市朱家尖小浪海鲜餐厅(个体工商户)

地址:朱家尖街道寺岙村金沙路339号。

上榜理由:亮证经营栏、人员健康证未公示,厨房内油烟机积垢严重,厨师操作加工时未穿戴帽子,冰箱内积霜较重,食品冷藏储存生熟未分类储存。


2.舟山市朱家尖源之鲜奶茶店

地址:朱家尖街道南沙金沙湾假日公寓(物管楼)一层东面第二间。

上榜理由:食品原材料开封后未进行封口,经营场所内个人物品摆放混乱,灭蝇灯安装不规范未起到防蝇作用。


3.舟山市普陀山徐自明水饺店

地址:普陀山普济路23号。

上榜理由:冰箱内食品未脱纸箱外包储存,生熟食品混放。厨房操作用具放置在地面上,灶台上布置混乱放置菜品,保洁柜呈现敞开式状态,保洁柜内部餐具与调味料混放,厨房环境较差。


4.舟山市朱家尖仙国餐饮店 (招牌:食来旺)

地址:朱家尖街道慈航路55号2幢一层1-10号商铺。

上榜理由:2024年3月,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对所销售的海鲜类商品进行称重计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海鲜商品用经过检定的电子秤进行复称,发现商品的复称重量值明显少于当事人记录的结算重量值。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海鲜时通过夸大所提供商品的数量,从而获取超额违法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已告知处罚25万元。


普陀山朱家尖餐饮食品红黑榜(第十六期)

日期:2024-06-05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为全面加强普陀山朱家尖区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护航旅游旺季餐饮行业稳定有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公布普陀山朱家尖餐饮食品红黑榜。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主体责任履行到位,检查情况优秀的单位纳入“红榜”,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检查总体情况较差的纳入“黑榜”,具体名单如下:

红榜

1.舟山市朱家尖御阙餐厅(个体工商户)

地址:朱家尖街道南沙村南沙路4号。

上榜理由:厨师操作加工时着装规范整洁,店内菜品明码标价,餐饮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洁消毒,“三防”设施正常运转,餐厅环境整洁,公筷公勺摆放整齐。


2.舟山市普陀山老渔夫美食城

地址:普陀山梅岑路70号。

上榜理由:餐厅环境良好,各功能间整洁、干净,厨房采用色标化管理,文明餐桌宣传到位。


3.舟山市朱家尖云味海鲜餐厅

地址:朱家尖街道莲花北路19号。

上榜理由:亮照亮证经营,餐厅环境良好,后厨干净卫生,工作人员穿戴规范整齐,菜品明码标价。


黑榜

1.舟山市朱家尖小浪海鲜餐厅(个体工商户)

地址:朱家尖街道寺岙村金沙路339号。

上榜理由:亮证经营栏、人员健康证未公示,厨房内油烟机积垢严重,厨师操作加工时未穿戴帽子,冰箱内积霜较重,食品冷藏储存生熟未分类储存。


2.舟山市朱家尖源之鲜奶茶店

地址:朱家尖街道南沙金沙湾假日公寓(物管楼)一层东面第二间。

上榜理由:食品原材料开封后未进行封口,经营场所内个人物品摆放混乱,灭蝇灯安装不规范未起到防蝇作用。


3.舟山市普陀山徐自明水饺店

地址:普陀山普济路23号。

上榜理由:冰箱内食品未脱纸箱外包储存,生熟食品混放。厨房操作用具放置在地面上,灶台上布置混乱放置菜品,保洁柜呈现敞开式状态,保洁柜内部餐具与调味料混放,厨房环境较差。


4.舟山市朱家尖仙国餐饮店 (招牌:食来旺)

地址:朱家尖街道慈航路55号2幢一层1-10号商铺。

上榜理由:2024年3月,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对所销售的海鲜类商品进行称重计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海鲜商品用经过检定的电子秤进行复称,发现商品的复称重量值明显少于当事人记录的结算重量值。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海鲜时通过夸大所提供商品的数量,从而获取超额违法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已告知处罚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