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六期)

发布日期:2024-05-06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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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舟山市朱家尖福某某面馆涉嫌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1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其1月10日在当事人店内就餐,结账时发现五花肉标价6元/串,收费时按8元/串收费,鱿鱼标价15元/串,收费时按18元/串收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郭某华招摇撞骗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2日,郭某华身着黄色僧侣服饰,在普陀山香云路通过假冒和尚身份,对过往香游客以结缘、供养为由骗取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违法行为人郭某华以获取不当财物为目的,假冒僧侣身份骗取过往香游客财物的招摇撞骗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郭某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朱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6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举报称,一浙B牌照商务车于7月22日存在无证营运行为。针对投诉情况,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重点关注,持续展开稽查。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查获该车辆,检查现场,驾驶员朱某某无法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经调查,该车驾驶员朱某某为车辆所有人,朱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3年7月22日,朱某某驾驶该车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招揽乘客乘车至乌镇,并于行程结束时通过微信收取车费壹仟叁佰元。

当事人朱某某此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实,其此次违法行为系2023年度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警示提醒

(一)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为本,守法经营,高质服务,做到明码标价、不短斤缺两,并恪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没有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没有经过合法的安全检查,车辆状况往往较差,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由于驾驶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应急处理能力较弱,无法保障乘客的安全。希望广大市民游客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的出租车、公共交通或其他合规的出行方式,确保自身安全。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 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六期)

日期:2024-05-06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舟山市朱家尖福某某面馆涉嫌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1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其1月10日在当事人店内就餐,结账时发现五花肉标价6元/串,收费时按8元/串收费,鱿鱼标价15元/串,收费时按18元/串收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郭某华招摇撞骗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2日,郭某华身着黄色僧侣服饰,在普陀山香云路通过假冒和尚身份,对过往香游客以结缘、供养为由骗取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违法行为人郭某华以获取不当财物为目的,假冒僧侣身份骗取过往香游客财物的招摇撞骗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郭某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朱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6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举报称,一浙B牌照商务车于7月22日存在无证营运行为。针对投诉情况,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重点关注,持续展开稽查。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查获该车辆,检查现场,驾驶员朱某某无法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经调查,该车驾驶员朱某某为车辆所有人,朱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3年7月22日,朱某某驾驶该车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招揽乘客乘车至乌镇,并于行程结束时通过微信收取车费壹仟叁佰元。

当事人朱某某此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实,其此次违法行为系2023年度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警示提醒

(一)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为本,守法经营,高质服务,做到明码标价、不短斤缺两,并恪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没有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没有经过合法的安全检查,车辆状况往往较差,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由于驾驶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应急处理能力较弱,无法保障乘客的安全。希望广大市民游客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的出租车、公共交通或其他合规的出行方式,确保自身安全。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 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