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五期)

发布日期:2024-02-21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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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普陀山镇西山新村二区某民宿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5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举报,称其通过微信预定了位于普陀山镇西山新村二区的某民宿,已支付1天房费2700元,但入住前一天却被民宿经营者告知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房间。经查,当事人将该举报人所预定的房间转售他人,致使举报人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入住该民宿。

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石某涉嫌向游客兜售物品以及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3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接到游客投诉件,反映其于11月4日在一名石姓导游带领前往普济寺行程中,在普济寺停车场的一家商铺购买了香火(一盒香898元,一对蜡烛900元,一包元宝纸990元),游客认为该商铺售卖香火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经调查,石某系舟山普陀某旅行社导游,未发现其存在擅自安排购物的行为,但这批游客为石某私自承揽(导游费300元),并向游客兜售元宝纸99个(10元/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11月14日调查终结,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90元、暂扣导游证8天的行政处罚。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三、万某涉嫌在带团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接到游客投诉件,反映导游万某以礼佛香烛大有讲究为由,引导其在普陀山的一家香烛店购买了698元的香和一对398元的蜡烛。经调查,万某系舟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在11月6日带团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023年11月1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作为民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应当诚信为本,守法经营,高质服务,有诺必践,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该行为容易产生欺骗、强制购物、强买强卖,商品价高质低等纠纷。广大市民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同时做好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遇到上述情况,一是应保存好旅游合同、行程单和相关凭证;二是注意带团导游的导游证等信息;三是如遇到导游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可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待旅游结束后向相关部门反映。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法律法规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六)《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五期)

日期:2024-02-21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普陀山镇西山新村二区某民宿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5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举报,称其通过微信预定了位于普陀山镇西山新村二区的某民宿,已支付1天房费2700元,但入住前一天却被民宿经营者告知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房间。经查,当事人将该举报人所预定的房间转售他人,致使举报人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入住该民宿。

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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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石某涉嫌向游客兜售物品以及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3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接到游客投诉件,反映其于11月4日在一名石姓导游带领前往普济寺行程中,在普济寺停车场的一家商铺购买了香火(一盒香898元,一对蜡烛900元,一包元宝纸990元),游客认为该商铺售卖香火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经调查,石某系舟山普陀某旅行社导游,未发现其存在擅自安排购物的行为,但这批游客为石某私自承揽(导游费300元),并向游客兜售元宝纸99个(10元/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11月14日调查终结,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90元、暂扣导游证8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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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万某涉嫌在带团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接到游客投诉件,反映导游万某以礼佛香烛大有讲究为由,引导其在普陀山的一家香烛店购买了698元的香和一对398元的蜡烛。经调查,万某系舟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在11月6日带团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023年11月1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作为民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应当诚信为本,守法经营,高质服务,有诺必践,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该行为容易产生欺骗、强制购物、强买强卖,商品价高质低等纠纷。广大市民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同时做好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遇到上述情况,一是应保存好旅游合同、行程单和相关凭证;二是注意带团导游的导游证等信息;三是如遇到导游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可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待旅游结束后向相关部门反映。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法律法规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六)《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