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八期)

发布日期:2024-10-12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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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肖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接到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3161616热线交办(反馈)单,游客投诉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推荐购买许愿压岁包且成交价格高于推荐时所述。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导游为舟山普陀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肖某。该导游于2024年4月9日在普陀山普济寺景区向游客兜售66个元宝和12部观音经,所带游客共有7人,全部来自山东临沂,此次导游活动受旅行社委派。其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调查,2024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4月25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4月25日现场送达给当事人。鉴于当事人肖某已在游客投诉后退还游客420元,现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赵某伪造、变造国家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7日,普陀山正山门码头工作人员王某在工作时发现,游客赵某持伪造导游证(导游证号:DX63202K)进山,其行为涉嫌违法。

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持伪造导游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变造国家证明文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三、舟山市普陀山鑫某旅游品商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普陀山短姑码头某商亭在向消费者销售标价为3元/个的茶叶蛋及8元/根的玉米时,实际收取消费者茶叶蛋5元/个,玉米10元/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警示提醒

(一)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该行为容易产生欺骗、强制购物、强买强卖,商品价高质低等纠纷。广大市民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同时做好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遇到上述情况,一是应保存好旅游合同、行程单和相关凭证;二是注意带团导游的导游证等信息;三是如遇到导游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可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待旅游结束后向相关部门反映。

(二)文明礼佛,只需“三支清香”。请各位游客在普陀山礼佛时不要在寺庙里面焚烧经、元宝、金箔等相关佛事物品。

(三)广大游客要提高甄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合法的导游服务,以保障自身游览安全和体验。不要心存侥幸,尝试使用伪造证件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景区,这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四)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强化价格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诚信经营,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顾客的信任。

法律法规

(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八期)

日期:2024-10-12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肖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接到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3161616热线交办(反馈)单,游客投诉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推荐购买许愿压岁包且成交价格高于推荐时所述。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导游为舟山普陀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肖某。该导游于2024年4月9日在普陀山普济寺景区向游客兜售66个元宝和12部观音经,所带游客共有7人,全部来自山东临沂,此次导游活动受旅行社委派。其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调查,2024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4月25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4月25日现场送达给当事人。鉴于当事人肖某已在游客投诉后退还游客420元,现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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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赵某伪造、变造国家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7日,普陀山正山门码头工作人员王某在工作时发现,游客赵某持伪造导游证(导游证号:DX63202K)进山,其行为涉嫌违法。

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持伪造导游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变造国家证明文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三、舟山市普陀山鑫某旅游品商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普陀山短姑码头某商亭在向消费者销售标价为3元/个的茶叶蛋及8元/根的玉米时,实际收取消费者茶叶蛋5元/个,玉米10元/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警示提醒

(一)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该行为容易产生欺骗、强制购物、强买强卖,商品价高质低等纠纷。广大市民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同时做好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遇到上述情况,一是应保存好旅游合同、行程单和相关凭证;二是注意带团导游的导游证等信息;三是如遇到导游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可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待旅游结束后向相关部门反映。

(二)文明礼佛,只需“三支清香”。请各位游客在普陀山礼佛时不要在寺庙里面焚烧经、元宝、金箔等相关佛事物品。

(三)广大游客要提高甄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合法的导游服务,以保障自身游览安全和体验。不要心存侥幸,尝试使用伪造证件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景区,这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四)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强化价格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诚信经营,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顾客的信任。

法律法规

(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