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七期)

发布日期:2024-10-12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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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林某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12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林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普济寺西门口向过往游客售卖“金箔元宝”,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4年2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2月2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作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28日送达给当事人。

鉴于当事人已现场改正违法行为,且无任何违法所得。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6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一浙B牌照高频车辆驶入朱家尖辖区,于是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稽查。在检查现场,车上载有7名乘客,准备从舟山前往宁波,经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市际包车,持有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询问车上乘客后得知,其中3名乘客系此次包车行程外的旅客,这3名乘客通过招揽人员招揽并合计支付了180元的费用。

此次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经查实,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系2024年度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三、侯某根殴打他人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12日,在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庙跟村小洞岙63号内,侯某根因住宿问题与任某康发生纠纷,后侯某根用拳头击打任某康背部并用手揪任某康耳朵,造成任某康一定伤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因旅游住宿问题与当事人产生纠纷,后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侯某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无照经营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并且无照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害。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二)无证营运车辆及不规范营运客车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检查和保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乘坐无证营运车辆及不规范营运客车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这些车辆可能存在随意涨价、拒载、甩客等不规范行为,影响您的出行体验。在出行时,请选择正规的汽车站乘坐站内班车,避免通过非法渠道购票。如果您发现有人非法经营客运业务或乘坐无证车辆,请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加强沟通理解,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商家应诚信经营,不断提高自身服务品质。

法律法规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 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以采用电子标志牌形式。  

(五)《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 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包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七期)

日期:2024-10-12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林某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12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林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普济寺西门口向过往游客售卖“金箔元宝”,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4年2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2月2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作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28日送达给当事人。

鉴于当事人已现场改正违法行为,且无任何违法所得。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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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6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一浙B牌照高频车辆驶入朱家尖辖区,于是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稽查。在检查现场,车上载有7名乘客,准备从舟山前往宁波,经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市际包车,持有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询问车上乘客后得知,其中3名乘客系此次包车行程外的旅客,这3名乘客通过招揽人员招揽并合计支付了180元的费用。

此次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经查实,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系2024年度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三、侯某根殴打他人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12日,在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庙跟村小洞岙63号内,侯某根因住宿问题与任某康发生纠纷,后侯某根用拳头击打任某康背部并用手揪任某康耳朵,造成任某康一定伤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因旅游住宿问题与当事人产生纠纷,后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侯某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无照经营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并且无照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害。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二)无证营运车辆及不规范营运客车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检查和保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乘坐无证营运车辆及不规范营运客车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这些车辆可能存在随意涨价、拒载、甩客等不规范行为,影响您的出行体验。在出行时,请选择正规的汽车站乘坐站内班车,避免通过非法渠道购票。如果您发现有人非法经营客运业务或乘坐无证车辆,请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加强沟通理解,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商家应诚信经营,不断提高自身服务品质。

法律法规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 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以采用电子标志牌形式。  

(五)《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 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 包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