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3-08-23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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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韦某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 近期,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收到上级部门非现场执法工单,一浙L牌照车辆存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且该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执法人员联合交警部门在朱家尖大洞岙庆丰路查获该车辆。在检查现场,该车驾驶员韦某现场无法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发现,该车车辆所有人为韦某,且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经调查,韦某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在网约车平台存在网约车接单记录,且从平台收取了相关车费。当事人韦某此次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行为系本年度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韦某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捌角玖分。当事人韦某于2023年7月4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钟某涉嫌不按指定地点、区域揽客案

【案情简介】近期,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钟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东门口违规揽客。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警示提醒

(一)为了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出行请选择正规运营车辆。

(二)不按指定地点、区域揽客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秩序,影响游客出行体验。相关从业者应通过正当途径招揽客源,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您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进行反映。

法律法规

(一)《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伍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初次被查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伍仟元罚款。

(三)《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二期)

日期:2023-08-23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韦某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 近期,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收到上级部门非现场执法工单,一浙L牌照车辆存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且该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执法人员联合交警部门在朱家尖大洞岙庆丰路查获该车辆。在检查现场,该车驾驶员韦某现场无法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发现,该车车辆所有人为韦某,且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经调查,韦某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在网约车平台存在网约车接单记录,且从平台收取了相关车费。当事人韦某此次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行为系本年度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韦某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捌角玖分。当事人韦某于2023年7月4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钟某涉嫌不按指定地点、区域揽客案

【案情简介】近期,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钟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东门口违规揽客。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警示提醒

(一)为了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出行请选择正规运营车辆。

(二)不按指定地点、区域揽客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秩序,影响游客出行体验。相关从业者应通过正当途径招揽客源,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您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进行反映。

法律法规

(一)《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伍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初次被查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伍仟元罚款。

(三)《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