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九期)

发布日期:2023-04-21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字号:

案例一、赵某斌、赵某菊等人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3日,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朱乌线P1停车场内,赵某斌因不满执勤交警现场交通指挥,与交警发生纠纷,后赵某斌伙同赵某菊共同拦截一辆正行驶进入P1停车场的大巴车,造成现场交通拥堵。两人在交通出入口因个人情绪原因拦停正在行驶的大巴车的举动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赵某斌、赵某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之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涉嫌不按指定地点、区域揽客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7日,辖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东门口实施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图文无关)

案例三、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7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检查时发现一浙B牌照的普通客车正在上客。经查验,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持有的客运包车二维码非本次行程的客运包车二维码,驾驶员朱某也无法提供此次行程的客运包车标志牌。该车驾驶员朱某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显示,该车所有人为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景区堵车不赌气,文明出行你我他。

(二)不按指定的地点、区域揽客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秩序,也影响着游客对普陀山旅游的满意度。同时,各饭店的经营者应通过正当途径招揽客源,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三)游客可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乘坐普渡旅游汽车站的班车前往宁波机场及宁波高铁站,切勿相信沿途拉客人员。确保乘坐的车辆合法合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出行安全。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九期)

日期:2023-04-21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赵某斌、赵某菊等人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3日,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朱乌线P1停车场内,赵某斌因不满执勤交警现场交通指挥,与交警发生纠纷,后赵某斌伙同赵某菊共同拦截一辆正行驶进入P1停车场的大巴车,造成现场交通拥堵。两人在交通出入口因个人情绪原因拦停正在行驶的大巴车的举动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赵某斌、赵某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之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涉嫌不按指定地点、区域揽客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7日,辖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东门口实施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图文无关)

案例三、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7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检查时发现一浙B牌照的普通客车正在上客。经查验,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持有的客运包车二维码非本次行程的客运包车二维码,驾驶员朱某也无法提供此次行程的客运包车标志牌。该车驾驶员朱某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显示,该车所有人为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宁波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景区堵车不赌气,文明出行你我他。

(二)不按指定的地点、区域揽客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秩序,也影响着游客对普陀山旅游的满意度。同时,各饭店的经营者应通过正当途径招揽客源,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三)游客可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乘坐普渡旅游汽车站的班车前往宁波机场及宁波高铁站,切勿相信沿途拉客人员。确保乘坐的车辆合法合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出行安全。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