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四期)

发布日期:2023-11-21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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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贝某跃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7日,朱家尖某小区排档门口,贝某跃觉得停放在自家排档门口公共车位的车辆影响自家生意,在强行要求他人挪走被拒绝后,贝某跃通过向车辆扔、砸鸡蛋,放置障碍物等行为肆意发泄个人情绪逞强耍横,造成车辆受损,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以向正常停放车辆扔、砸鸡蛋,放置障碍物等肆意发泄个人情绪逞强耍横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贝某跃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1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对一浙B牌照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载有39名乘客,准备从舟山前往宁波,驾驶员提供了旅游客运包车合同,但无法出示该车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客运二维码,经执法人员检查行驶证后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宁波某运输公司。

经调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车辆持有道路运输证。当天,该公司名下车辆该趟次旅游包车客运行程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客运二维码。此次行为系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已构成违法。经核实,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系本年度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宁波某运输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三、王某涉嫌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6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发现王某在普陀山景区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此次导游活动累计获得违法收入叁佰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3年9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0月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警示提醒

(一)公共停车场车位是公用的,任何人均有权利停放。排档等从业人员更应守法经营,切勿以一时得失因小失大。

(二)无证导游为了利益会浑水摸鱼,损害游客利益,有损旅游体验,也是对有证导游以及旅游市场秩序的危害。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五)《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处一千元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二十四期)

日期:2023-11-21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贝某跃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7日,朱家尖某小区排档门口,贝某跃觉得停放在自家排档门口公共车位的车辆影响自家生意,在强行要求他人挪走被拒绝后,贝某跃通过向车辆扔、砸鸡蛋,放置障碍物等行为肆意发泄个人情绪逞强耍横,造成车辆受损,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以向正常停放车辆扔、砸鸡蛋,放置障碍物等肆意发泄个人情绪逞强耍横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贝某跃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1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对一浙B牌照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载有39名乘客,准备从舟山前往宁波,驾驶员提供了旅游客运包车合同,但无法出示该车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客运二维码,经执法人员检查行驶证后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宁波某运输公司。

经调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车辆持有道路运输证。当天,该公司名下车辆该趟次旅游包车客运行程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客运二维码。此次行为系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已构成违法。经核实,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系本年度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宁波某运输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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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王某涉嫌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6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发现王某在普陀山景区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此次导游活动累计获得违法收入叁佰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3年9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0月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警示提醒

(一)公共停车场车位是公用的,任何人均有权利停放。排档等从业人员更应守法经营,切勿以一时得失因小失大。

(二)无证导游为了利益会浑水摸鱼,损害游客利益,有损旅游体验,也是对有证导游以及旅游市场秩序的危害。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五)《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处一千元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