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5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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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范性文件审议要求,现就《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4日17时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ptstl@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通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慈航路55号,邮编编码316111。联系人:刘昊东,联系电话:0580-6878099。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道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除外。

第四条  根据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道路实际,对岛上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道路有效承载量的70%。

第五条  车辆管理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管理由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规定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进入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机动车辆实行审批管理,由机动车辆关联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岛;对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进入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实行上牌登记管理。

第七条  进岛机动车辆按其在岛上驻留时间分为永久性、短期性(是指7天以上1年以内,含1年)和临时性(是指7天以内,含7天)三种类别,并分别办理永久、短期和临时三种景区通行证。景区通行证的具体审批流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持有景区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应按照景区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路线和停放地点予以通行与停放。

无景区通行证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通行。

第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签订《承诺书》;机动车辆(含6个月以上短期进岛车辆)必须安装GPS测速装置,并确保设备运行完好。

第九条  除行政事业单位、佛教协会和部队机动车辆外,所有非营运机动车辆醒目处必须粘贴非营运车辆标识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相应处罚从其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抄告、限时停止使用景区通行证、取消景区通行证并立即清理出岛等处罚。

第十一条  部队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车运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由符合资质的普陀山户籍居民个人、服务行业、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普陀山非机动车上牌登记表》及《普陀山非机动车上牌许可联系单》,上牌登记后允许在景区通行。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用车的上牌、登记、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1-15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根据规范性文件审议要求,现就《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4日17时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ptstl@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通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慈航路55号,邮编编码316111。联系人:刘昊东,联系电话:0580-6878099。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道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除外。

第四条  根据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道路实际,对岛上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道路有效承载量的70%。

第五条  车辆管理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管理由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规定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进入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机动车辆实行审批管理,由机动车辆关联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岛;对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进入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实行上牌登记管理。

第七条  进岛机动车辆按其在岛上驻留时间分为永久性、短期性(是指7天以上1年以内,含1年)和临时性(是指7天以内,含7天)三种类别,并分别办理永久、短期和临时三种景区通行证。景区通行证的具体审批流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持有景区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应按照景区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路线和停放地点予以通行与停放。

无景区通行证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通行。

第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签订《承诺书》;机动车辆(含6个月以上短期进岛车辆)必须安装GPS测速装置,并确保设备运行完好。

第九条  除行政事业单位、佛教协会和部队机动车辆外,所有非营运机动车辆醒目处必须粘贴非营运车辆标识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相应处罚从其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抄告、限时停止使用景区通行证、取消景区通行证并立即清理出岛等处罚。

第十一条  部队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车运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由符合资质的普陀山户籍居民个人、服务行业、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普陀山非机动车上牌登记表》及《普陀山非机动车上牌许可联系单》,上牌登记后允许在景区通行。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用车的上牌、登记、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