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六期)

发布日期:2022-08-22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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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朱家尖食某鲜海鲜排档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舟山市朱家尖食某鲜海鲜排档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户存在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对其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该经营户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该经营户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案例二、韩某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韩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西门口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所带游客共有4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陀山综合执法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案例三、周某强、管某莲等人扰乱单位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2日上午,周某强同妻子管某莲驾车前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青山游玩,在经过检票口前周某强让妻子管某莲藏于车辆后备箱内,后周某强隐瞒其妻子管某莲在车内的事实,仅向工作人员出示其本人年卡门票后进入景区,期间又逃避工作人员核验。

周某强通过让妻子管某莲藏于车辆后备箱内的方式来逃避工作人员检查从而达到逃票进入景区的目的,期间又逃避工作人员核验,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强、管某莲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追缴逃票金额。


【警示提醒】

(一)经营户在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一种违法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请广大经营商户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及时检查店铺内货柜上的商品,标注好价格。

(二)广大消费者也应在购买商品时自己比对商品与标价牌。遇到商家未明码标价、乱标价格的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开展维权。

(三)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普陀山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四)景区游玩,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景区规范,切莫因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为自己带来更大的不便。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六期)

日期:2022-08-22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朱家尖食某鲜海鲜排档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舟山市朱家尖食某鲜海鲜排档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户存在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对其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该经营户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该经营户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案例二、韩某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韩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西门口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所带游客共有4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陀山综合执法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案例三、周某强、管某莲等人扰乱单位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2日上午,周某强同妻子管某莲驾车前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青山游玩,在经过检票口前周某强让妻子管某莲藏于车辆后备箱内,后周某强隐瞒其妻子管某莲在车内的事实,仅向工作人员出示其本人年卡门票后进入景区,期间又逃避工作人员核验。

周某强通过让妻子管某莲藏于车辆后备箱内的方式来逃避工作人员检查从而达到逃票进入景区的目的,期间又逃避工作人员核验,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强、管某莲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追缴逃票金额。


【警示提醒】

(一)经营户在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一种违法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请广大经营商户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及时检查店铺内货柜上的商品,标注好价格。

(二)广大消费者也应在购买商品时自己比对商品与标价牌。遇到商家未明码标价、乱标价格的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开展维权。

(三)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普陀山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四)景区游玩,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景区规范,切莫因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为自己带来更大的不便。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