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十五期

发布日期:2022-07-22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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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某涉嫌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接到游客投诉电话,投诉导游在游览过程中介绍其购买宗教用品上供焚烧。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名导游为舟山xx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刘某。当事人刘某在普陀山南海观音景区带团中,知道寺院禁止焚烧宗教用品情况下,还介绍游客购买,欺骗旅游者消费。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普陀山某工艺品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抽取舟山市普陀山某工艺品店在售标称“和田玉手串”的商品1件,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根据检验报告该件“和田玉手串”实测结果为石英岩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标称“和田玉手串”的商品1件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郭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6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收到投诉举报,举报称发现车牌号为浙LT57XX的出租汽车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未按规定秩序排队候客。执法人员立即查看了事发当时车辆的车载监控视频,并对浙LT57XX出租汽车当事驾驶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2022年6月6日08时许,当事人郭某驾驶浙LT57XX出租汽车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未按规定秩序排队候客,并在非指定上客区域私自揽客上车。郭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郭某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郭某于2022年6月7日当场履行处罚义务。


【警示提醒】

(一)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寺院内禁止焚烧元宝、金箔、经等相关物品。如有导游推荐购买,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进行投诉举报。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是一种违法行为,轻者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商户切勿怀有侥幸心理,生产销售这类产品。

(三)广大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购买产品时仔细查看,保留好购物凭证。遇到商家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的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开展维权。

(四)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乘坐出租汽车的旅客,请按秩序到指定候车点排队上车,切勿在非指定区域拦停出租汽车。疫情期间乘坐出租汽车请戴好口罩,上车时请扫车内场所码,并及时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示健康码及核酸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

(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十五期

日期:2022-07-22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刘某涉嫌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接到游客投诉电话,投诉导游在游览过程中介绍其购买宗教用品上供焚烧。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名导游为舟山xx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刘某。当事人刘某在普陀山南海观音景区带团中,知道寺院禁止焚烧宗教用品情况下,还介绍游客购买,欺骗旅游者消费。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普陀山某工艺品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抽取舟山市普陀山某工艺品店在售标称“和田玉手串”的商品1件,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根据检验报告该件“和田玉手串”实测结果为石英岩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标称“和田玉手串”的商品1件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郭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6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收到投诉举报,举报称发现车牌号为浙LT57XX的出租汽车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未按规定秩序排队候客。执法人员立即查看了事发当时车辆的车载监控视频,并对浙LT57XX出租汽车当事驾驶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2022年6月6日08时许,当事人郭某驾驶浙LT57XX出租汽车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未按规定秩序排队候客,并在非指定上客区域私自揽客上车。郭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郭某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郭某于2022年6月7日当场履行处罚义务。


【警示提醒】

(一)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寺院内禁止焚烧元宝、金箔、经等相关物品。如有导游推荐购买,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进行投诉举报。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是一种违法行为,轻者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商户切勿怀有侥幸心理,生产销售这类产品。

(三)广大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购买产品时仔细查看,保留好购物凭证。遇到商家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的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开展维权。

(四)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乘坐出租汽车的旅客,请按秩序到指定候车点排队上车,切勿在非指定区域拦停出租汽车。疫情期间乘坐出租汽车请戴好口罩,上车时请扫车内场所码,并及时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示健康码及核酸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

(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