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四期)

发布日期:2022-06-02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字号:


案例一:陈某夫殴打他人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1日上午,陈某夫在浙江省舟山市蜈蚣峙码头出租车停车场向出租车司机杨某询问打车费用,交流过程中因意见不合发生口角纠纷,后陈某夫用拳打的方式殴打杨某脸部,造成杨某一定伤势。

公安机关:陈某夫因打车费用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以拳打的方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一定伤势,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鲁某涉嫌随手乱丢烟蒂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4日9时50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逻时发现普陀山镇百步沙停车场有一名男子将吸完烟留下的烟蒂随手丢弃在路面上,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经现场初步调查,该名男子为鲁某,随即对其发放《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法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底,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获得线索,有一浙B牌照车辆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后,将该车列入黑名单,同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联合对该车进行稽查。2022年4月7日,涉事车辆进入舟山,触发监控卡口警报,根据其行驶路线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在朱家尖区域进行布控。当日15时34分,涉事车辆在朱家尖大洞岙被联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黄某及车上乘客后得知,黄某于当日上午在宁波机场接上乘客前往舟山,并向乘客收取了相应车费,且当事人黄某对3月24日驾驶涉事车辆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调查,当事人黄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涉事车辆无道路运输证。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黄某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黄某于2022年4月13日自行缴纳罚款。


【警示提醒】

(一)景区旅游期间,出行选择正规交通工具,主动提出打表计费,发生价格纠纷后请及时拨打12358、12315、110进行求助,切勿自力救济。打架成本高,劝君莫动手。

“轻微伤打架的直接成本=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轻伤打架的直接成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0元左右的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重伤打架的直接成本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无尽的后悔……打架附加成本=前科劣迹+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生意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二)烟头虽小,却关乎城市文明形象,优质的景区环境需要每位游客共同维护,景区每个区域都有相应的垃圾桶,为了给您一个干净、舒适的出行体验,也为了尊重他人,请您把烟蒂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如在旅途中发现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三)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请自觉规范资格。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五)《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四期)

日期:2022-06-02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陈某夫殴打他人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1日上午,陈某夫在浙江省舟山市蜈蚣峙码头出租车停车场向出租车司机杨某询问打车费用,交流过程中因意见不合发生口角纠纷,后陈某夫用拳打的方式殴打杨某脸部,造成杨某一定伤势。

公安机关:陈某夫因打车费用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以拳打的方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一定伤势,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鲁某涉嫌随手乱丢烟蒂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4日9时50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逻时发现普陀山镇百步沙停车场有一名男子将吸完烟留下的烟蒂随手丢弃在路面上,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经现场初步调查,该名男子为鲁某,随即对其发放《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法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底,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获得线索,有一浙B牌照车辆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后,将该车列入黑名单,同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联合对该车进行稽查。2022年4月7日,涉事车辆进入舟山,触发监控卡口警报,根据其行驶路线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在朱家尖区域进行布控。当日15时34分,涉事车辆在朱家尖大洞岙被联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黄某及车上乘客后得知,黄某于当日上午在宁波机场接上乘客前往舟山,并向乘客收取了相应车费,且当事人黄某对3月24日驾驶涉事车辆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调查,当事人黄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涉事车辆无道路运输证。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黄某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黄某于2022年4月13日自行缴纳罚款。


【警示提醒】

(一)景区旅游期间,出行选择正规交通工具,主动提出打表计费,发生价格纠纷后请及时拨打12358、12315、110进行求助,切勿自力救济。打架成本高,劝君莫动手。

“轻微伤打架的直接成本=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轻伤打架的直接成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0元左右的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重伤打架的直接成本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无尽的后悔……打架附加成本=前科劣迹+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生意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二)烟头虽小,却关乎城市文明形象,优质的景区环境需要每位游客共同维护,景区每个区域都有相应的垃圾桶,为了给您一个干净、舒适的出行体验,也为了尊重他人,请您把烟蒂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如在旅途中发现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三)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请自觉规范资格。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五)《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