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三期)

发布日期:2022-04-22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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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严某荣涉嫌诈骗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日上午,普陀山公安分局景区派出所民警在普济寺区域巡逻时发现一名女子正在进行违规拉客活动,遂上前对其进行盘查。经核实,该女子名叫严某荣,曾因多次在普陀山岛内从事违规拉客行为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于2021年7月1日被普陀山景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人员名单,保存个人信息为期三年。在盘查过程中,严某荣对民警询问的其从何途径入岛、入岛时间等情况遮掩躲闪,随后民警将其传唤至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18日晚上,严某荣明知使用自己身份证无法购买船票及通过检票,遂在蜈蚣峙码头冒充其妹妹严某琴的身份信息购买船票并用于检票通行,后又骗取工作人员信任,通过普陀山码头正山门检票口进入普陀山景区,于2021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严某荣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严某荣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普陀山某汪商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山某汪商店经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核准登记,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龙沙路从事食品经营。至案发,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部分卫龙小面筋、乐此酸咯球及懒得动方便米面在售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鉴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情节轻微,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李某涉嫌违法建设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普陀山西山二区日常监察中发现,西山二区XX幢XX号XXX室庭院围墙有推到翻建的情况。经现场初步调查,当事人李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围墙翻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已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如果发现对方身份、信息可疑,或不幸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联系方式等证据。

        (二)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违法者一经查处轻者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商户切勿怀有侥幸心理。

广大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购买食品时多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及生产日期,留意食品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保留好购物凭证。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开展维权。

        (三)景区内违法建设围墙的行为不仅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场所用地,还破坏了城市建设规划和良好的人居环境。如在普朱区域日常生活中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758)。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三期)

日期:2022-04-22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严某荣涉嫌诈骗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日上午,普陀山公安分局景区派出所民警在普济寺区域巡逻时发现一名女子正在进行违规拉客活动,遂上前对其进行盘查。经核实,该女子名叫严某荣,曾因多次在普陀山岛内从事违规拉客行为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于2021年7月1日被普陀山景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人员名单,保存个人信息为期三年。在盘查过程中,严某荣对民警询问的其从何途径入岛、入岛时间等情况遮掩躲闪,随后民警将其传唤至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18日晚上,严某荣明知使用自己身份证无法购买船票及通过检票,遂在蜈蚣峙码头冒充其妹妹严某琴的身份信息购买船票并用于检票通行,后又骗取工作人员信任,通过普陀山码头正山门检票口进入普陀山景区,于2021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严某荣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严某荣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普陀山某汪商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山某汪商店经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核准登记,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龙沙路从事食品经营。至案发,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部分卫龙小面筋、乐此酸咯球及懒得动方便米面在售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鉴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情节轻微,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李某涉嫌违法建设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普陀山西山二区日常监察中发现,西山二区XX幢XX号XXX室庭院围墙有推到翻建的情况。经现场初步调查,当事人李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围墙翻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已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如果发现对方身份、信息可疑,或不幸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联系方式等证据。

        (二)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违法者一经查处轻者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商户切勿怀有侥幸心理。

广大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购买食品时多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及生产日期,留意食品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保留好购物凭证。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开展维权。

        (三)景区内违法建设围墙的行为不仅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场所用地,还破坏了城市建设规划和良好的人居环境。如在普朱区域日常生活中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758)。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