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2-03-03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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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余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日,普陀山公安分局朱家尖派出所受理一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阿某海鲜餐厅涉嫌经营野生保护动物案,并于同日立案开展侦查工作。经进一步调查,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一百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到一只鲎,后余某某将该鲎放至其经营的朱家尖“阿某海鲜餐厅”内供吃饭的游客观赏拍照,以此招揽生意。经浙江海洋大学海洋生物博物馆鉴定,“阿某海鲜餐厅”养的鲎为雌性“中国鲎”,属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该案目前已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李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9日15时,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与辖区公安部门在朱家尖大桥检测站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浙B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客4人前往宁波。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李某及车上乘客后得知,李某在观音法界接上乘客准备前往宁波,抵达目的地之后,其中三名乘客将车费支付给当事人李某。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涉事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李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某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李某于2021年12月29日自行缴纳罚款。

案例三周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4日9时15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普陀山普济寺景区进行导游人员检查时,发现一名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但未随身携带旅行社正规计划单。经现场初步调查,该导游周某是舟山市普陀区某旅行社导游,所带游客3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对当事人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收入壹佰元整并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按照《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要求,停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餐饮行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禁止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食品。若发现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当地执法部门举报。

在朱家尖各景区的游客,可前往朱家尖蜈蚣峙码头的普渡旅游汽车站乘坐班车或者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内乘坐正规营运的出租汽车前往宁波、杭州等地。切勿轻信沿途拉客人员,确保乘坐的车辆合法合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出行安全。

旅游者在旅途中应加强防范意识,购买正规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一旦产生纠纷,请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执法局值班电话(6092952)。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二期)

日期:2022-03-03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余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日,普陀山公安分局朱家尖派出所受理一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阿某海鲜餐厅涉嫌经营野生保护动物案,并于同日立案开展侦查工作。经进一步调查,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一百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到一只鲎,后余某某将该鲎放至其经营的朱家尖“阿某海鲜餐厅”内供吃饭的游客观赏拍照,以此招揽生意。经浙江海洋大学海洋生物博物馆鉴定,“阿某海鲜餐厅”养的鲎为雌性“中国鲎”,属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该案目前已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李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9日15时,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与辖区公安部门在朱家尖大桥检测站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浙B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客4人前往宁波。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李某及车上乘客后得知,李某在观音法界接上乘客准备前往宁波,抵达目的地之后,其中三名乘客将车费支付给当事人李某。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涉事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李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某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李某于2021年12月29日自行缴纳罚款。

案例三周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4日9时15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普陀山普济寺景区进行导游人员检查时,发现一名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但未随身携带旅行社正规计划单。经现场初步调查,该导游周某是舟山市普陀区某旅行社导游,所带游客3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对当事人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收入壹佰元整并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按照《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要求,停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餐饮行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禁止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食品。若发现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当地执法部门举报。

在朱家尖各景区的游客,可前往朱家尖蜈蚣峙码头的普渡旅游汽车站乘坐班车或者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内乘坐正规营运的出租汽车前往宁波、杭州等地。切勿轻信沿途拉客人员,确保乘坐的车辆合法合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出行安全。

旅游者在旅途中应加强防范意识,购买正规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一旦产生纠纷,请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执法局值班电话(6092952)。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