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八期)

发布日期:2022-12-15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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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朱家尖阿某海鲜排档夸大所提供商品数量案

【案情简介】舟山市朱家尖阿某海鲜排档于2022年8月11日销售海鲜商品时存在夸大所售商品数量的行为。将原重量为1.7斤,标价118元/斤的白蟹,以2.3斤的重量出售,夸大重量比例超35%。将原重量为1.76斤,标价180元/斤的苏梅鱼,以2.4斤的重量出售,夸大重量比例超36%。将原重量为0.96斤,标价128元/斤的八爪鱼,以1.3斤的重量出售,夸大重量比例超35%。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捌万元行政处罚。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章某涉嫌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7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对导游人员的检查中,发现导游在游览过程中介绍其购买经文等佛教用品上供焚烧。经调查,该名导游为xx国际旅行社舟山分社导游章某。当事人章某在普陀山普济寺景区带团中,知道寺院禁止焚烧经文、元宝等佛教用品情况下,还介绍游客购买经文供奉焚烧,欺骗旅游者消费,普陀山行政执法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经营户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可欺客宰客,短斤缺两。一旦被查获,将受到高额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在就餐时要多留意自己点的海鲜是否存在严重的缺斤少两行为,在商家称重时最好能放个对照物进行称重,如发现商家缺斤少两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

(三)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法律法规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八期)

日期:2022-12-15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朱家尖阿某海鲜排档夸大所提供商品数量案

【案情简介】舟山市朱家尖阿某海鲜排档于2022年8月11日销售海鲜商品时存在夸大所售商品数量的行为。将原重量为1.7斤,标价118元/斤的白蟹,以2.3斤的重量出售,夸大重量比例超35%。将原重量为1.76斤,标价180元/斤的苏梅鱼,以2.4斤的重量出售,夸大重量比例超36%。将原重量为0.96斤,标价128元/斤的八爪鱼,以1.3斤的重量出售,夸大重量比例超35%。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捌万元行政处罚。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二、章某涉嫌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7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对导游人员的检查中,发现导游在游览过程中介绍其购买经文等佛教用品上供焚烧。经调查,该名导游为xx国际旅行社舟山分社导游章某。当事人章某在普陀山普济寺景区带团中,知道寺院禁止焚烧经文、元宝等佛教用品情况下,还介绍游客购买经文供奉焚烧,欺骗旅游者消费,普陀山行政执法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一)经营户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可欺客宰客,短斤缺两。一旦被查获,将受到高额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在就餐时要多留意自己点的海鲜是否存在严重的缺斤少两行为,在商家称重时最好能放个对照物进行称重,如发现商家缺斤少两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

(三)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法律法规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