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七期)

发布日期:2022-11-03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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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某飞、邓某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1日,普陀山公安分局景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接到蜈蚣峙码头查验行程码的工作人员反映:有人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进入蜈蚣峙码头。民警接报情况后当即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调查,2022年9月7日晚和9月8日中午,张某飞以获利为目的,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伙同邓某妹分别将不符合新冠疫情管控要求无法进入普陀山景区的游客,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健康码、行程码等,使游客通过码头防疫核查进入普陀山景区,期间共收取违法所得1100元,后于同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张某飞、邓某妹以获利为目的,对不符合新冠防疫管控要求的游客提供可通过防疫核查进入景区的证明,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已给予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飞、邓某妹行政拘留五日,分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540元。

案例二、虞某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0日,普陀山公安分局景区派出所经过研判调查,发现虞某海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在朱家尖街道蜈蚣峙码头出口处,多次以叫喊的方式招揽游客,导致码头出口通道处不同程度拥堵,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于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虞某海多次在公共场所违规拉客,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已予以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虞某海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胡某涉嫌不按指定的地点、区域揽客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2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胡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百步沙停车场从事招揽游客去饭店的活动,招揽游客1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警示提醒】

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核酸报告是阻断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需要广大市民、游客积极配合,对于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同时也提醒广大民宿经营业主,合理揽客,切勿触犯法律法规的红线。

在车站、码头、景区等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非法揽客活动,可能会触及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不按指定地点、区域揽客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秩序,也影响游客对普陀山旅游环境的满意度。餐饮经营者应通过正当途径招揽客源,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七期)

日期:2022-11-03 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案例一、张某飞、邓某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1日,普陀山公安分局景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接到蜈蚣峙码头查验行程码的工作人员反映:有人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进入蜈蚣峙码头。民警接报情况后当即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调查,2022年9月7日晚和9月8日中午,张某飞以获利为目的,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伙同邓某妹分别将不符合新冠疫情管控要求无法进入普陀山景区的游客,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健康码、行程码等,使游客通过码头防疫核查进入普陀山景区,期间共收取违法所得1100元,后于同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张某飞、邓某妹以获利为目的,对不符合新冠防疫管控要求的游客提供可通过防疫核查进入景区的证明,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已给予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飞、邓某妹行政拘留五日,分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540元。

案例二、虞某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0日,普陀山公安分局景区派出所经过研判调查,发现虞某海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在朱家尖街道蜈蚣峙码头出口处,多次以叫喊的方式招揽游客,导致码头出口通道处不同程度拥堵,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于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虞某海多次在公共场所违规拉客,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已予以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虞某海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胡某涉嫌不按指定的地点、区域揽客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2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胡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百步沙停车场从事招揽游客去饭店的活动,招揽游客1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警示提醒】

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核酸报告是阻断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需要广大市民、游客积极配合,对于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同时也提醒广大民宿经营业主,合理揽客,切勿触犯法律法规的红线。

在车站、码头、景区等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非法揽客活动,可能会触及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不按指定地点、区域揽客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秩序,也影响游客对普陀山旅游环境的满意度。餐饮经营者应通过正当途径招揽客源,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