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一期)

发布日期:2022-01-06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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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度普陀山朱家尖功能区旅游环境综合提升工作方案》部署,现将第十一期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郑某球、范某强殴打他人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3日14时20分,普陀山公安分局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接郑某球报警称:其在蜈蚣峙码头因拉客问题与他人发生打架。经公安机关调查,2021年11月3日14时许,郑某球在舟山市朱家尖蜈蚣峙码头1号停车场与范某强因拉客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致双方各有一定程度的轻微伤害。范某强与郑某球因口角纠纷殴打他人身体,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范某强、郑某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潘某、吴某涉嫌室外无证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2日3时30分至40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队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普陀山镇梅岑路普陀山剧院门口道路上有人室外无证无照经营鲜花。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经现场初步调查,在普陀山剧院门口道路上涉嫌室外无证无照经营的两位当事人为潘某和吴某。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放《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案例三、舟山鹤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案件

【案情简介】当事人舟山鹤某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核准登记,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福兴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经营霉变的食品,属行政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还存在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以及经营霉变食品(33串霉变的芝士年糕)等违法行为。因此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责令当事人舟山鹤某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33串霉变的芝士年糕;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警示提醒】

打架成本高,动武要三思!若是不听劝,罚款、拘留等着你。

无照经营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的甚至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各类重大事故的隐患。如您在普朱区域旅途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霉变食品,是一种违法行为,轻者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商户切勿怀有侥幸心理,销售过期食品及霉变食品。

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购买食品时多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及生产日期,留意食品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现象,保留好购物凭证。遇到商家销售过期或发霉变质食品的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开展维权。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一期)

日期:2022-01-06 来源:地区管理员 访问量:

根据《2021年度普陀山朱家尖功能区旅游环境综合提升工作方案》部署,现将第十一期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郑某球、范某强殴打他人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3日14时20分,普陀山公安分局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接郑某球报警称:其在蜈蚣峙码头因拉客问题与他人发生打架。经公安机关调查,2021年11月3日14时许,郑某球在舟山市朱家尖蜈蚣峙码头1号停车场与范某强因拉客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致双方各有一定程度的轻微伤害。范某强与郑某球因口角纠纷殴打他人身体,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范某强、郑某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潘某、吴某涉嫌室外无证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2日3时30分至40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队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普陀山镇梅岑路普陀山剧院门口道路上有人室外无证无照经营鲜花。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经现场初步调查,在普陀山剧院门口道路上涉嫌室外无证无照经营的两位当事人为潘某和吴某。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放《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案例三、舟山鹤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案件

【案情简介】当事人舟山鹤某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核准登记,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福兴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经营霉变的食品,属行政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还存在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以及经营霉变食品(33串霉变的芝士年糕)等违法行为。因此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责令当事人舟山鹤某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33串霉变的芝士年糕;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警示提醒】

打架成本高,动武要三思!若是不听劝,罚款、拘留等着你。

无照经营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的甚至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各类重大事故的隐患。如您在普朱区域旅途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霉变食品,是一种违法行为,轻者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商户切勿怀有侥幸心理,销售过期食品及霉变食品。

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购买食品时多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及生产日期,留意食品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现象,保留好购物凭证。遇到商家销售过期或发霉变质食品的侵权行为时,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开展维权。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