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1-08-03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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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度普陀山朱家尖功能区旅游环境综合提升工作方案》部署,现将第三期三起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朱家尖泗苏村排档经营户何某科、何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4日,朱家尖泗苏村排档业主何某科、何某分别以横向、斜向占用多个停车位的方式将多辆机动车肆意乱停在泗苏村“潮来潮往”排档及“东海人家”排档门口的公共停车位上,影响了其他车主的车辆正常停放,且无视民警劝告,拒绝将车辆正常停放,后民警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将两人传唤至普陀山公安分局朱家尖派出所接受调查。

何某科、何某在公共停车位上肆意乱停车辆,后经工作人员劝告仍拒绝改正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何某科、何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均被处治安处罚。

【提醒警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众都有权利停车的场所,遵循先到者先停,如您在旅游过程当中发现任何抢公共车位、乱占公共车位等停车现象,请及时保存证据并拨打110或3161616投诉举报电话,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普陀山某鱼餐厅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8日12时20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队员在燃气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普陀山某鱼餐厅内YSP-35.5(15公斤)液化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倒卧放置,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随即向该饭店经营者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倒卧放置使用液化气钢瓶的行为。

截至2021年6月18日20时00分,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该餐厅未进行整改。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于2021年6月18日予以立案,当事餐厅使用液化气钢瓶过程中倒卧放置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提醒警示】

经营单位应当规范使用瓶装液化气,切勿擅自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法律法规】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普陀山某扬工艺品店售卖未明码标价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2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普陀山香华街的普陀山某扬工艺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在售的手串、挂件无价格标识。当事人未对在售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提醒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请看清标价后再消费,同时要保存好票据,如发现因商家不明码标价、模糊标价、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请及时固定证据,并拨打12345举报电话,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三期)

日期:2021-08-03 来源:地区管理员 访问量:

根据《2021年度普陀山朱家尖功能区旅游环境综合提升工作方案》部署,现将第三期三起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朱家尖泗苏村排档经营户何某科、何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4日,朱家尖泗苏村排档业主何某科、何某分别以横向、斜向占用多个停车位的方式将多辆机动车肆意乱停在泗苏村“潮来潮往”排档及“东海人家”排档门口的公共停车位上,影响了其他车主的车辆正常停放,且无视民警劝告,拒绝将车辆正常停放,后民警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将两人传唤至普陀山公安分局朱家尖派出所接受调查。

何某科、何某在公共停车位上肆意乱停车辆,后经工作人员劝告仍拒绝改正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何某科、何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均被处治安处罚。

【提醒警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众都有权利停车的场所,遵循先到者先停,如您在旅游过程当中发现任何抢公共车位、乱占公共车位等停车现象,请及时保存证据并拨打110或3161616投诉举报电话,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普陀山某鱼餐厅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8日12时20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队员在燃气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普陀山某鱼餐厅内YSP-35.5(15公斤)液化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倒卧放置,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随即向该饭店经营者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倒卧放置使用液化气钢瓶的行为。

截至2021年6月18日20时00分,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该餐厅未进行整改。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于2021年6月18日予以立案,当事餐厅使用液化气钢瓶过程中倒卧放置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提醒警示】

经营单位应当规范使用瓶装液化气,切勿擅自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法律法规】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普陀山某扬工艺品店售卖未明码标价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2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普陀山香华街的普陀山某扬工艺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在售的手串、挂件无价格标识。当事人未对在售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提醒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请看清标价后再消费,同时要保存好票据,如发现因商家不明码标价、模糊标价、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请及时固定证据,并拨打12345举报电话,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